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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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鹤洲新区筹备组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中,市特殊教育学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考〔2023〕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一)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各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招生入学政策和实施细则,做好教育发展规划,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努力让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执行。各区要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确定学校招生片区范围。对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区域,各区可探索多校划片,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在调整学校招生片区范围时,要充分听取意见,审慎论证,提前公告。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原则上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区招生。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整治学校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等行为。

  3.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房户一致的原则,户籍学生原则上按自有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自有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工作流程

  1.确认招生对象。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未入读小学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接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六年级学生。

  2.制定招生计划。各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及省定班额标准等要求,科学核定学校招生计划,并于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市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计划按程序报市教育局核定。

  3.发布招生信息。各区教育部门应合理制定本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于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各区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和省、市有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

  4.做好招生报名。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为5月8日-22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登录教育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一站式”网上报名。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需进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只可选择一个区进行报名,具体按各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执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报读学区内的普通学校;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选择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由其学区学校建立学籍,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安排送教上门服务。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5.简化报名资料。各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合理设定入学证明事项,将教育入学纳入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范畴,依托教育招生系统,线上采集、审核新生入学信息、户籍类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等信息,进一步优化和便利学生入学报名。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或者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全部取消。对已明确要求取消的延缓入学就医证明、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和照顾录取证明等,各区应及时更新招生实施细则,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6.严格审核信息。各区教育部门分类汇总网上申请信息后,提交公安、人社、不动产等部门核实报名登记信息,对积分入学学生按照本区积分入学办法,做好资料核查、积分计算等工作。制定或修订积分入学办法的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稳妥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7.发布入学信息。各区教育部门要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示符合入学资格学生名单,公布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反馈学位安排结果。各区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应于正式公布前一个工作日报市教育局备案。

  8.开展阳光分班。义务教育学生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各区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做好学生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工作,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

  9.及时录入学籍。招生结束后,各区教育部门和市直属学校应于9月18日前将当年录取名册盖章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学校要依据录取名册进行学籍注册。各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严格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市教育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学生学籍和录取名册不一致等严重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教育部门要充分认清人口变动对学位需求带来的影响,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提请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区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教育部门具体实施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妥善处理招生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召开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建立长效协调工作机制。各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形成职责明确、公正透明、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

  2.加大学位供给。各区要认真落实“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两纳入(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要求,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通过挖掘潜力、调配资源、经费补助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需求。原则上,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各区要通过加快学校建设、促进校际均衡发展、购买民办学校学位、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等方式,合理分流学生,逐步消除现有超省标准班额。

  3.建立预警机制。各区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口信息管理部门对接,按照《关于建立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学位供给的通知》(珠府教督〔2019〕3号)要求,建立完善学位预警机制。对学位缺口较大的学区,要提早谋划,积极应对,科学制定学位分配方案及学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主流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4.落实入学优待服务。规范军人优抚对象子女、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抚对象子女、在我市居住的台胞侨胞子女和我市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孤儿等有关群体的入学优待工作,按照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要求,核准政策性照顾生,及时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本)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456号)等有关要求,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按照国家关于惠港、惠澳政策要求,积极解决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对双(多)胞胎申请入读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予以一并安排落实;鼓励和支持各区对同一父母的子女或同一监护人的监护对象提供“长幼随学”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读。各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将符合政策性照顾的人员子女在转学插班时一并纳入安排。

  5.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区教育部门要统一组织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和管理,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班额标准和学校审批地等因素,严格核定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督促指导民办学校制定招生简章,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及公告须经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严格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引(详见附件2)做好招生工作。各区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可参照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有关要求,制定本区民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政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各区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区学位供给情况,对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及时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办法。

  6.做好控辍保学。各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职责,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建立失学辍学工作台账,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制度。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管、失学辍学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做好本区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制订帮教方案,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区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义务教育招生服务信息平台,推进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确保实现网上统一报名和录取等功能。自主开发使用招生服务信息平台的区,要在确保系统数据对接一致性的基础上,根据信息系统对接接口,定期同步更新相关数据,未按照要求办理的,学籍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注册信息。鼓励各区教育部门探索研制招生电子地图,方便学生家长便捷查询各学校招生范围及学位供给信息。

  二、做好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工作

  (一)加强考试管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是全面衡量初中生各学科的学习情况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水平考试,各区教育部门要将是否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考试成绩,作为发放《义务教育证书》的依据。

  (二)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发展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初中学校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基〔2021〕10号)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制,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实施指标生政策。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择校生,不得参与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考〔2023〕14号)要求,从2023年秋季入学的初一新生开始,除因户籍或其他原因按规定办理外市转入本市就读的学生外,报考“名额分配”的考生,应是符合本市中考报考条件且具有该初中学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照省、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指标生资格审核、名额分配及录取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教育质量全面提高,推进教育公平。

  (四)实施自主招生政策。加强对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管,做到招生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办学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10%以内,自主招生对象为具有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特色类型招生均纳入自主招生范围。各校依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制定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并根据招生方案、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开展自主招生。招生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五)加强招生管理。各单位要落实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尊重学生填报志愿自主权,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坚持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各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能招收参加我市当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得自行提前录取,不得招收“挂读生”、择校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招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原则,实施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市集中公布招生计划、招生细则、政策性加分名单,各普通高中及时公布本校自主招生录取结果。

  (六)做好入学管理。各学校要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生选课情况,合理排课编班,科学制定选课走班指南和课程实施方案,确保课程之间、年级之间的均衡性和学科学习的连贯性。学籍管理部门按市招生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普通高中实际注册结果核准后办理学籍。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

  附件:1.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2.珠海市2024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引

  3.招生咨询及投诉监督电话

  珠海市教育局

  2024年3月30日

  附件1

  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政策依据及说明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1

  军人优抚对象子女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广东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2022〕1250号)、《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7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珠退役军人〔2021〕58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部队师级(含团级独立单位)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2

  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公发〔2018〕75号)

  警察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单位证明,革命烈士通知书、英模证书、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

  3

  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人员

  优抚对象子女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函〔2021〕127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处证明、符合优待政策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4

  抗击疫情因公殉职或被认定为烈士的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

  《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11号)、《转发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珠教基信〔2020〕4号)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或相关单位证明

  5

  在我市居住的

  台胞子女

  《转发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08〕14号)《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粤府台发〔2018〕3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6

  我市居民合法

  收养的适龄孤儿

  《转发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9号)

  收养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助养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明

  7

  在我市居住的

  侨胞子女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09〕55号)、《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监护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相应国永久居留证件、其他已有的能体现其华侨华人身份的材料(如中国户口簿、监护人出生证等)等

  8

  无监护能力

  人员子女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

  二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9

  长期野外工作

  人员子女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父母工作证明

  10

  人才子女

  顶尖人才、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子女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基〔2021〕8号)

  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委托监护公证书),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博士后子女

  博士后提供市人社局证明材料或珠海英才卡

  博士子女

  博士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珠海英才卡

  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子女

  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留学回国

  人才子女

  市人社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证明

  10

  人才子女

  珠海工匠子女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基〔2021〕8号)

  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委托监护公证书),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珠海工匠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港澳人才子女

  监护人及子女永久(或临时)港澳身份证

  珠海首席

  技师子女

  珠海首席技师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子女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珠海英才卡

  珠海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或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子女

  市人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大型骨干企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高管子女和紧缺人才子女

  市人才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高管子女包括任职通知)

  11

  总部企业、重点项目高管子女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珠商〔2019〕237号)和《关于我市重点项目员工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问题的复函》(批复意见)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区认定的重点项目,高层管理人员任职通知

  12

  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人员子女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07号)

  优秀外来工证书,广东省居住证

  13

  珠海市荣誉市民子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函〔2018〕346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珠海市荣誉市民证书或证明文件

  14

  “优粤卡”人才子女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6号)

  省人社厅审核发放的人才优粤卡

  备注:1.所有外文的证明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2.其它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3.各类政策性照顾学生按对应的政策性照顾文件要求执行。

  4.因上级政策调整导致政策性照顾性照顾对象或证明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局另外补充发文。

  5.杜绝弄虚作假,证明单位对其出具的真伪性及其后果负责。

  附件2

  珠海市2024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引

  一、招生计划申报及发布

  (一)计划申报

  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科学制定招生计划,于2024年4月20日前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报。

  (二)计划发布

  各区教育部门要核定学校的办学规模,严格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年检结果和办学质量等,科学核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于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市直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进行核准和发布。

  二、网上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24年5月8日至22日

  (二)招生对象

  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原则上面向学校所在区招生。

  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未入读小学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应在报读学校所在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

  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初中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完成全部小学学业的2024年应届小学毕业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应在报读学校所在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

  (三)报名方式

  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初始年级招生采取网络报名。登录珠海市教育局官网(https://zhjy.zhuhai.gov.cn),进入“珠海市民办义务教育招生系统”进行网上报名(也可以通过珠海特区教育微信端进行报名),根据网上操作指引,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完成报名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只可选择一个区进行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各区教育部门要做好招生宣传,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5月8日至22日完成报名工作,做到应报名尽报名。

  (四)志愿填报

  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和学生家庭有关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学校列表,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1所民办学校志愿。报名时间(5月8日-22日)范围内,报名系统将实时更新学校报名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根据报名情况和自身实际调整志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选择适合的民办学校填报志愿。

  三、录取工作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具体由各区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电脑随机摇号由各区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市直属民办学校摇号工作委托香洲区教育局组织)。各区应根据实际,设立电脑随机派位摇号系统。电脑摇号录取工作要做到全程录像,并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应按照各区有关要求进行学位确认。通过摇号获得学位后又放弃学位的,空余学位按照摇号时产生的随机号码顺位进行补录。

  (一)第一轮录取(7月1日前,具体时间由各区安排)

  1.小学一年级录取

  (1)符合招生入学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全部录取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民办学校在系统上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符合招生入学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由各区组织电脑随机摇号进行录取,电脑派位结束后,各区教育部门应主动公布电脑派位结果。民办学校在收到电脑排位结果后,应及时在系统上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初中一年级录取

  (1)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如果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数(以下简称对口直升人数)超过初中招生计划数,应由各区采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本校小学毕业生,不再对外招收学生。如果本校对口直升人数不超过初中招生计划数,采取对口直升招收本校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用于公开报名和录取;若符合招生入学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由各区组织电脑随机摇号进行录取,电脑派位结束后,各区教育部门应主动公布电脑派位结果。民办学校在收到电脑排位结果后,应及时在系统上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办学层次未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符合招生入学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全部录取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民办学校在系统上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符合招生入学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由各区组织电脑随机摇号进行录取。民办学校在收到电脑排位结果后,应及时在系统上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二)第二轮录取(7月1日至8月15日)

  1.有学位剩余的民办学校于7月16日前申报第二轮招生计划,主管教育部门经审核后于7月18日前公布第二轮招生计划。

  2.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第二轮报名,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区教育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3.对符合招生入学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录取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符合招生入学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由各区组织第二轮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具体摇号时间由各区教育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轮招生工作结束后,仍无录取结果的学生,可自行联系所在区教育部门,在网上招生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选择仍有学位的民办学校,经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补录。

  四、注册入学

  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招生录取结束后,要将学生录取名册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要依据录取名册进行学籍注册。

  五、有关说明

  (一)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招生简章、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招生结果、咨询方式、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

  (二)各区教育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和管理,完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的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全过程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新媒体平台等形式,畅通举报渠道,认真调查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和申诉,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纳入督学责任区日常监督范围,完善对民办学校监管措施,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三)各区教育部门要对违规招生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区,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3

  招生咨询及投诉监督电话

  一、义务教育招生咨询电话:

  义务教育招生由各区组织实施,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通过市、区教育部门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了解有关招生内容,也可通过各区教育局的业务电话进行咨询。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8841660,香洲区:2611501(公办招生)/2611831(民办招生),金湾区:7263083,斗门区:2782157,高新区:3629028,鹤洲新区筹备组:8687736,市教育局:2121306。

  二、中考招生咨询电话:

  市教育局:2124373。

  三、招生投诉监督电话: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8936530,香洲区:2611800,金湾区:7260109,斗门区:2782109,高新区:3629133,鹤洲新区筹备组:8687736,市教育局:212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