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向原校申请转学。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十天或新学期开学前七天办理。
(一)转出:
1、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在读学校和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统一使用我局印制的《惠州市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经在读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在《转学申请表》上加盖印章,由在读学校报我局教育股同意并加盖印章。转出学校需开具《转学证明》给学生并提供学籍资料;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并建立学籍档案资料。手续不完备的,视为转出学校的非正常流动生;转入学校违规接受,学籍不能备案。
2、转出后学校应登记造册,建立《流动情况表》,原学号不再启用。
(二)转入
1、转入我区中小学的学生,凭《惠州市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和《转学证明》到拟转入学校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转入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转入后学校应将其编入相应的年级,建立学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