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宁波原鄞东片区初中招生办法
2018宁波原鄞东片区初中招生办法
因行政区域调整,2017年至2019年初中招生属于过渡期,原则上仍按照原区域招生政策执行。2020年起全区实行统一招生政策,原江东片区初中招生不再实行校校对口。
原鄞东片区:
原则上房产证和户口簿取得有效期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
1. 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批有序录取。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仅为父母)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2)适龄儿童、少年户口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以上(1)、(2)类适龄儿童、少年,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统筹安排入学,中河街道初中学校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邻近街道有空余学额的初中学校。
2. 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少年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对口学校报名,统筹安排入学。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到镇(街道)教辅室或直属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统一安排入学:
(1)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鄞政办发〔2013〕2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部机关证明);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寄住在鄞州区直系监护人处的。
(3)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按照甬鄞教普〔2011〕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到镇(街道)教辅室(或教辅室指定的学校)或直属学校报名,统一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2)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5. 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6. 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