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2023秋季中小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哪些?


  2023年秋季湘潭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学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规定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核定的学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二、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详见潭发改价费〔2023〕392号文件附件。

  三、相关课程用书。《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用书和班团队活动用书按照潭教通〔2023〕42号文件规定执行。规范进校园课外读物的推荐和管理,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读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2023〕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湖南省中小学生阅读行动推荐书目>的通知》(湘教通〔2023〕112号)和潭教通〔2023〕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住宿费。按照省规定,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高中阶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按不超过300元每生每期标准收取;自愿入住学校学生公寓的学生(高中学生、城市义务教育学生)住宿费,由市发改、教育主管部门逐校审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公办、民办)寄宿生减免从150元每生每期提高到200元每生每期。

  五、伙食费。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规定,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50元。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六、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各学校要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七、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八、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九、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十、学生健康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课后服务费。严格按照潭教通〔2021〕108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开展课后服务。